涵盖新加坡、泰国、马来西亚、越南、印度尼西亚、菲律宾 ·
更新时间:2026-08-24 00:00(北京时间)
数据来源:AI联网检索各国官方税务机构。仅供参考,请以官方发布为准。
| 国家 | 企业所得税率 | 中小企业优惠 | 增值税/消费税 | 股息预扣税 | 利息预扣税 | 特许权预扣税 | 资本利得税 | 申报周期 | 主要税收优惠 | 中国税收协定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🇨🇳 中国大陆 | 25% |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: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税率缴纳;对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12.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税率缴纳(实际税负5%) | 13% 增值税 | 10% | 10% | 10% | 并入企业所得税统一征税 | 按月或按季预缴,年度汇算清缴于次年5月31日前完成 |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%征收企业所得税 | — |
| 🇭🇰 中国香港 | 16.5% | 首200万港元利润适用8.25%优惠税率(适用于所有企业,不限规模) | —% — | —% | —% | —% | 一般免税(除非属交易性质或不动产处置) | 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于每年4月发出,须在提交后一个月内缴税;评税基期为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| 合资格企业研发开支可获300%扣税(首200万港元)及200%扣税(余额) | ✓ |
| 🇸🇬 新加坡 | 17% | 首10万新元应税收入豁免75%,次10万新元豁免50%(实际首20万新元有效税率约4.25%) | 9% GST | —% | 15% | 10% | 免税 | 财年结束后11个月内提交电子申报表(Form C-S/C),缴税截止日为申报截止日后1个月 | 先锋企业优惠(Pioneer Status)可享5–15年10%或0%企业所得税率 | ✓ |
| 🇹🇭 泰国 | 20% | 年营业额≤3000万泰铢且净利润≤300万泰铢的中小企业:首30万泰铢利润免税,其后部分按15%税率 | 7% VAT | 10% | 15% | 15% | 并入企业所得税统一征税 | 按会计年度申报,须于财年结束后150日内提交PND 50及缴税 | BOI企业可享8–13年企业所得税豁免(视行业和地区而定) | ✓ |
| 🇲🇾 马来西亚 | 24% | 首60万马币应税收入适用15%税率(适用于符合资格的中小企业) | —% — | —% | 15% | 10% | 不动产资本利得税(RPGT)单独征收(税率0–30%,持有期<2年最高);其他资本利得一般免税 | 须于财年结束后7个月内提交CP204预估税及最终申报表(Form C) | 投资税收减免(ITA):合格资本支出可获60–100%投资税赋抵扣,抵减70%应税收入 | ✓ |
| 🇻🇳 越南 | 20% | 高科技/环保/农村企业等特定领域可享10%优惠税率;小微企业无统一优惠税率,但有亏损结转延长等支持 | 10% VAT | 5% | 5% | 10% | 并入企业所得税统一征税 | 按月/季度预缴,年度汇算清缴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 | 经济区/高科技园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可享15年10%优惠税率(前4年免税,后9年减半) | ✓ |
| 🇮🇩 印度尼西亚 | 22% | 年营收≤500亿印尼盾的企业:应税所得额≤48亿印尼盾部分适用19%税率(2024年起) | 11% PPn | 20% | 20% | 20% | 并入企业所得税统一征税(不动产转让另征土地与建筑税) | 按月预缴,年度申报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| 税收假期(Tax Holiday):制造业等优先行业可享5–20年0%企业所得税(基于投资额和区域) | ✓ |
| 🇵🇭 菲律宾 | 25% | 年总收入≤500万比索且资产(不含土地)≤300万比索的微型企业:适用20%优惠税率 | 12% VAT | 15% | 15% | 15% | 不动产资本利得按6%或按实际利得征税(30%);其他资本利得并入企业所得税 | 按季度预缴,年度申报于次年4月15日前完成 | PEZA注册企业可享5年所得税免税+后续5年50%减征,或适用5%特殊税率替代所有地方税 | ✓ |
预扣税率为支付给外国企业的标准税率,协定税率可能更低。数据以各国官方公告为准。
中国实行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,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。税收征管以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为基本依据,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,2024年起全面深化智慧税务建设,推进‘以数治税’。
居民企业适用25%法定税率;高新技术企业、小微企业等符合条件者可享15%、5%-20%(应纳税所得额≤300万元)等优惠税率;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%预提税率征税(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);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,年度关联交易金额达一定标准须准备同期资料。
向境外支付股息、利息、特许权使用费适用10%预提所得税率;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(如中德协定股息为5%/10%,利息为0%/7%);技术服务费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或特许权使用费影响定性;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,须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并完成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》(单笔≥5万美元需备案)。
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3%(货物、加工修理修配)、9%(交通运输、建筑、不动产租赁等)、6%(现代服务、金融服务、生活服务等);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(2027年底前阶段性减按1%执行);消费税在生产/进口/委托加工环节对15类特定消费品征收;一般纳税人按月/季申报,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按季申报。
遵循OECD BEPS原则及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》,要求关联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;年度关联交易金额超4000万元须准备主体文档、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;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、再销售价格法、成本加成法等;税务机关可开展特别纳税调查并实施纳税调整,加收利息(按基准利率+5个百分点)。
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数电发票(全电发票),取消纸质专票和普票;2024年8月《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明确数据报送义务与平台经济协查机制;2025年1月1日起将实施《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)细化口径,扩大可加计扣除范围;BEPS 2.0支柱二国内规则已启动立法准备,拟于2025年内出台相关实施办法。
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为次年5月31日;增值税/消费税一般纳税人按月15日前申报(节假日顺延);未按规定期限申报/缴税将处0.05%/日滞纳金,逾期超90日可能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;电子税务局全面覆盖,强制推行数电发票(全电发票)。
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原则征税,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税;税制简单透明,无增值税、资本利得税、股息税及遗产税。
利得税标准税率16.5%(法团);首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适用8.25%优惠税率(2024/25课税年度延续),超出部分按16.5%计征;居民与非居民企业适用相同规则,均仅就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润纳税;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,受转让定价规则约束。
香港不征收预扣税(WHT):向非居民支付股息、利息(银行存款利息除外)、特许权使用费及一般服务费均无需代扣代缴税款;但若服务实际在香港提供并构成香港来源利润,则付款方可能需协助税务调查,受益人须自行申报利得税。
香港不征收增值税(VAT)或消费税(GST);无任何一般性流转税。
自2019年起全面实施OECD BEPS第4项行动计划要求;企业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,准备主文件、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(如达门槛);2024年4月起,所有年营业额≥6.8亿港元的跨国企业集团须提交国别报告;税务局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并加征利息及罚款。
2023年10月《2023年税务(修订)(附带事项)条例》生效,正式落实‘双支柱’全球最低税(15%)本地立法框架,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于年收入≥7.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;2024年4月起,国别报告申报门槛由原7.5亿欧元下调为6.8亿港元(约7.5亿欧元等值),并启用新电子申报系统IRD eTAX-TP。
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于课税年度结束后约一个月内发出(如2024/25年度报税表预计2025年4月发出),递交截止日一般为发出后一个月(可申请延期至次年8月);逾期提交罚款最高达港币10,000元,另加每日1%滞纳利息;未如实申报可被处以最高3倍少缴税款罚款及监禁。
新加坡实行属地征税原则,仅对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收入征税。税制以直接税为主,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(GST)构成三大支柱,整体税率具国际竞争力且政策稳定。
2024–2025课税年度:首10,000新元应税利润适用75%免税(即实际税负0%),次190,000新元适用50%部分免税(有效税率约8.5%),剩余利润适用统一税率17%;所有注册于新加坡并由本地控制的公司均视为税务居民,享受免税优惠及税收协定待遇;非居民企业仅就新加坡来源收入按17%缴税,不享部分免税;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。
股息:不征收预扣税(因新加坡实行单一层级税制,股息免税分派);利息:向非居民支付利息需代扣15%预扣税(税收协定可减免,如中新协定为7%或10%);特许权使用费:代扣10%(中新协定下为6%);服务费(含技术/管理服务):代扣17%,若属常设机构(PE)范围则不适用WHT而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管。
自2024年1月1日起,GST标准税率上调至9%(此前为8%);适用于在新加坡境内供应应税货物/服务、进口货物(通过海关征收)及特定进口服务(反向征收机制);年应税营业额超100万新元必须注册GST,按季度申报缴纳,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豁免注册(但不可抵扣进项税)。
须遵循IRAS《转让定价指南》(2023年更新),采用OECD BEPS第4、8–10项标准;所有关联方交易(无论境内或跨境)均需准备主文档、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(CBCR);2024年起强制要求电子化提交国别报告(通过IRAS e-Filing系统);未合规可能导致最高达50%的转让定价调整补税及10%附加罚款。
2024年1月1日起GST税率升至9%;2024年4月起,所有年集团营收≥7.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须按OECD支柱二规则在新加坡申报全球最低税(15%)信息;IRAS于2024年7月发布修订版《转让定价指南》,强化数字经济服务、无形资产估值及本地文档细节要求;2025年1月起,新加坡将正式实施支柱二国内最低税(Income Inclusion Rule, IIR)初步征管框架。
企业须在财务年度结束后11个月内提交电子版所得税申报表(Form C-S/C);估税(NOA)通常于申报后3个月内发出,税款须在收到NOA后30天内缴清;GST季度申报截止日为季度结束后1个月零15天(如1–3月季度为4月15日);逾期申报/缴税将被处以5%–20%滞纳金,并可能面临每日0.5%利息及刑事追责。
泰国实行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税制,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征税,非居民企业仅就泰国来源所得征税。企业所得税(CIT)和增值税(VAT)为两大核心税种,由泰国税务局(RD)统一征管。
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%;年应税利润≤300万泰铢的中小企业适用阶梯税率(15%起);居民企业指在泰注册或实际管理控制地在泰的企业;非居民企业仅就泰境内所得按20%或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纳税;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准备同期资料。
对外支付股息:10%(居民企业分红可抵扣已缴CIT,实际税负约20%);利息:15%(银行/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为10%);特许权使用费:15%;技术服务费:15%(含咨询、设计、培训等);均需在支付时扣缴并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。
标准增值税税率为7%(2024年仍有效,原计划2025年升至8%但已推迟);适用于在泰销售货物、提供服务及进口环节;月度申报(销售额≥150万泰铢/年须登记为VAT纳税人),次月15日前提交;出口及国际运输服务适用0%税率。
强制要求符合OECD转让定价准则;关联交易超2000万泰铢/年须准备本地文档;超6000万泰铢须提交主文档及国别报告;2024年起全面实施电子化同期资料提交系统(TP e-Filing);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可比性分析并调整应税利润。
2024年7月起,所有企业必须通过RD新电子平台(e-Payment & e-Document)完成CIT/VAT/WHT申报及缴款;2024年10月1日生效《数字经济税收法》修正案,明确对境外数字平台(如流媒体、SaaS)在泰B2C服务征收7% VAT并强制其注册申报;2025年1月起,大型跨国企业(集团收入≥7.5亿欧元)须按BEPS 2.0规则提交国别报告并适用最低税负率15%(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同步强化)。
CIT年度申报截止日为会计年度结束后150日内(通常为每年3月31日或9月30日);VAT月度申报截止为次月15日;WHT申报截止为次月7日;逾期申报罚款最高达所欠税款100%,滞纳金每日0.03%;未按时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罚款5万–20万泰铢。
马来西亚实行属地与全球所得相结合的混合税制,居民企业就其全球所得纳税,非居民企业仅就马来西亚境内来源所得纳税。企业所得税由内陆税务局(IRBM/LHDN)统一征收,税收政策持续向数字化、绿色经济和高附加值产业倾斜。
2024–2025课税年度:年应税利润≤RM60万的中小企业(符合资格:实缴资本≤RM250万、非控股公司、非特定行业)适用15%优惠税率;超过RM60万部分适用24%标准税率(自2024年YA起,原23%上调至24%,适用于所有居民公司)。非居民企业无固定机构在马的,按15%–24%分档预提税(非CIT主体);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准备同期资料。
股息:居民公司支付股息予股东免征预扣税(单层税制);利息:向非居民支付利息预扣税率为15%(税收协定可减免);特许权使用费:向非居民支付预扣税率为10%(协定下常为7%–10%);技术服务费:向非居民支付技术/管理服务费预扣税率为10%(需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)。
马来西亚尚未实施增值税(VAT)或消费税(GST);2024年仍维持零税率GST制度(自2018年6月1日起暂停征收),当前仅对特定进口服务(如B2C数字服务)按6%征收服务税(SST下的Service Tax),由境外供应商注册并申报;一般商品及本地服务适用销售税(Sales Tax)和服务业税(Service Tax)双轨制,非普遍性流转税。
强制要求符合OECD BEPS第4项标准;所有关联交易须准备主文件、本地文件及国别报告(CBCR);2024年起,年关联交易总额≥RM2,500万或集团总收入≥RM30亿的企业必须提交CBCR;转让定价文档须在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备妥,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可比性分析与调整。
2024年8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强制电子发票(MyInvois);2024年预算案将CIT标准税率由23%上调至24%(适用于YA2024起);2024年4月起,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(FDSP)须就B2C服务注册并缴纳6%服务税;2025年1月1日起,所有企业(含中小企)须全面启用e-Invoice;IRBM已发布《2024转让定价指南》强化无形资产与价值链分析要求。
企业须于会计年度结束后7个月内提交e-Filing所得税申报表(Form C);预估税款(CP204)按季度缴纳(3月、6月、9月、12月最后一天);未按时申报罚款最高RM20,000+每日RM100滞纳金;未缴税款按每月1%计息;电子发票(e-Invoice)系统自2024年8月1日起分阶段强制实施(年营业额≥RM1亿企业首批适用)。
越南实行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复合税制,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(CIT)、增值税(VAT)、预扣税(WHT)及特别消费税(SCT)。税务征管由越南税务总局(GDT)统一负责,2024年起全面推行电子发票(e-invoicing)和数字化申报系统。
标准税率为20%;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、软件企业及在特殊经济区注册的企业可享10%优惠税率;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,非居民企业仅就越南境内所得纳税;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,并提交本地文档(含主文档、本地文档、国别报告,满足门槛要求)。
股息:向非居民支付股息预扣税率为5%(税收协定可降至0–5%);利息:一般为5%(银行间贷款等特定情形可豁免);特许权使用费:10%;技术服务费(含管理费、咨询费等):10%(若构成常设机构则适用CIT);所有对外支付须在付款前完成WHT申报与缴纳。
标准税率为10%,部分基本商品和服务适用5%或0%税率(如农产品、教育、医疗、出口服务);增值税按月/季度申报(年应税收入≥10亿越盾须按月申报),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使用电子发票(e-invoice)并实时同步至GDT系统;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代征。
严格遵循OECD转让定价指南,2023年第132号法令及2024年GDT第1128/TCT-DNNCN号通知明确要求:关联交易额超1,000亿越盾(≈42万美元)/年须准备完整同期资料(主文档+本地文档);国别报告门槛为集团合并营收≥18万亿越盾(≈7500万美元);未合规将面临最高税款2倍罚款及转让定价调整加收20%滞纳金。
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电子发票(Decree 123/2020 & Circular 78/2021修订版);2024年1月1日生效《税收管理法》修订案(Law No. 38/2023/QH15),强化数据共享(银行、海关、社保系统与GDT实时对接)及反避税条款;2025年1月起将实施OECD支柱二全球最低税(15%)国内转化法规(已发布草案征求意见)。
CIT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为次年3月31日;VAT月度申报于次月20日前、季度申报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;WHT须在付款当日申报缴纳;电子发票须实时上传GDT系统;逾期申报罚款为未缴税额的0.05%/日(上限15%),未及时提交同期资料罚款500–2,000万越盾(≈2,100–8,400美元)。
印尼实行属人兼属地原则的复合税制,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,非居民企业仅就印尼境内所得纳税。税务管理由财政部下属印尼税务总局(DJP)统一执行,2024年起全面推行电子税务系统(e-Filing/e-Billing)及实时发票(e-Faktur v4.0)强制应用。
2024–2025年企业所得税(PPh 25/29)标准税率为22%(2023年为22%,2022年为22%,未下调);年应税收入≤500亿印尼盾且资产≤500亿盾的中小微企业适用15%优惠税率(需满足持股结构与业务实质要求);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征税,非居民企业仅就印尼来源所得按20%标准预提税率(或税收协定优惠税率)征税;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准备同期资料。
对外支付股息:居民企业向非居民股东支付股息,预扣税率为20%,但依税收协定可降至10%–15%(如中印尼协定为10%);利息:向非居民支付贷款利息,标准预扣税率为20%,协定税率通常为10%–15%;特许权使用费:标准税率为20%,协定下多为10%;服务费(含技术、管理、咨询等):标准税率为20%,若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且无印尼常设机构,可申请豁免(需DJP事前裁定)。
增值税(PPN)标准税率为11%(2024年4月1日起由10%上调至11%,2025年维持不变);应税范围涵盖在印尼境内提供应税货物/服务、进口货物及部分数字服务(含境外平台向印尼消费者提供B2C数字服务,自2023年7月起适用PPN);一般纳税人须按月申报(每月20日前),使用e-Faktur系统开具和验证发票,并完成进项税抵扣认证。
强制要求关联方交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;年度关联交易总额≥2,000亿印尼盾或单笔交易≥500亿印尼盾的企业须准备本地文档(Local File)及主体文档(Master File);国别报告(CbCR)适用于跨国集团合并营收≥1.1万亿印尼盾(约7.5亿美元)的企业,由印尼最终母公司或指定报送实体于财年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;DJP自2024年起启用AI驱动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模型(TP-RAM)加强稽查。
2024年4月1日起增值税率由10%上调至11%(Law No. 7/2021第18条修订);2024年7月起强制所有纳税人使用e-Faktur v4.0(支持实时API对接与区块链存证);2024年10月1日生效的《税收程序法修正案》(Law No. 7/2021 Amendment)引入‘自愿披露计划’(VDP 2.0),允许企业在稽查启动前补报/补税并获80%罚款豁免;2025年1月起将实施数字服务税(DST)10%(针对年印尼用户超100万或收入超5000亿印尼盾的境外数字平台),已通过财政部条例PMK-110/2024确认。
企业所得税预缴(PPh 25)须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;年度汇算清缴(SPT Tahunan Badan)截止日为次年4月30日;增值税月度申报(SPT Masa PPN)截止日为次月20日;逾期申报/缴税按欠税额每月加征2%滞纳金(最高24个月),并处1–2倍罚款;未按时提交转让定价文档最高罚金5亿印尼盾。
菲律宾实行属人兼属地原则的复合税制,居民企业就全球所得纳税,非居民仅就菲律宾境内所得纳税。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(CIT)、增值税(VAT)、预扣税(WHT)及各类地方税。
2024年起,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%(此前为20%–30%累进);微型企业(年收入≤300万比索)适用20%优惠税率。居民企业指在菲注册或实际管理控制地在菲的企业;非居民企业仅就菲源所得按25%税率征税(部分协定可减免)。关联方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,否则BIR可进行纳税调整。
向非居民支付股息:15%(税收协定可降至10%或更低);利息:20%(银行存款利息免税);特许权使用费:25%(协定常降至10–15%);技术服务费(含咨询、管理服务):15%(若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且无菲常设机构,可豁免)。
标准增值税税率为12%,适用于在菲境内销售货物、提供应税服务及进口货物;免税项目包括基本食品、教育、医疗服务等。纳税人须每月申报(BIR Form 2550M)并于次月20日前缴税;季度汇总申报(Form 2550Q)于次季度首月25日前提交。
自2022年BIR Revenue Regulations No. 06-2022生效,强制要求关联交易超3,000万比索/年企业准备本地文档;超1亿比索需准备主体文档与国别报告(CBCR);必须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(CUP)、再销售价格法(RPM)等OECD认可方法,并于纳税年度结束后15个月内备查。
2024年1月起实施《CREATE Law》第二阶段:将一般CIT税率从20%–30%统一为25%(微型企业维持20%);2024年7月BIR发布RR No. 08-2024,明确数字平台(如电商、流媒体)对非居民供应商的VAT代扣代缴义务;2025年1月1日起,所有年收入超300万比索企业须强制使用BIR电子发票系统(eFPS/eBIRForms),纸质发票失效。
关键截止日:CIT年报(Form 1702-RT/1702-EX)于次年4月15日前提交并缴税;VAT月报(2550M)次月20日前;WHT月报(1601E)次月10日前。逾期申报/缴税按欠税额加收25%罚款+12%年利息;故意逃税可处3–10年监禁及最高1000万比索罚金。